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灣灰狼餐飲有限公司、李志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4號 原 告 台灣灰狼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