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陳正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幸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4,58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