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紀詩軒、正大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蔡岳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紀詩軒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正大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岳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堆置於臺中市○○區○○段00 0○000○○○地號土地上之廢棄物移除,將前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自民國(下同)110年12月7日起至騰空返還前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元。本件訴訟標的 核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返還之土地價額1999 萬9500元【計算式:(607地號:6700元/平方公尺2485平方公尺=1664萬9500元)+(608地號:6700元/平方公尺500平方公尺 =335萬元)】為準,至第2項之請求因與第1項請求經濟目的相同,不併計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99萬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