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李沛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97號 原 告 李沛臻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安迪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萬6800元(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為英鎊12萬4000元 ,按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11年6月15日臺灣銀行英鎊現金賣出匯率36.7計算結果為4,550,800元,加計請求金額336,000元後為4,88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4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