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煌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14,9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