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煌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94號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53,6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