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葉柏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85號 原 告 葉柏賢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彰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伍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備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捌拾萬元,揆之前揭規定,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壹拾伍萬壹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參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