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大智工程行即詹俊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大智工程行即詹俊彰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86,381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