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鐙陽交通有限公司、傅錦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90號 原 告 鐙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錦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陞營建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2,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