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完工驗收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恒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16號 原 告 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恒豪 上列原告請求支付完工驗收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可翔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716元。故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