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首富投資有限公司、劉榮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56號 原 告 首富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4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2萬0,5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0,18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萬9,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