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張昊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21號 原 告 張昊樊 上列原告與被告航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