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郭崑生、瑞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秦宏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25號 原 告 郭崑生 被 告 瑞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宏銘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11年7月27日股東臨時會所為之全部決議,此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仍屬財產權訴訟。惟按原告之主張及舉證,無法判斷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