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易宗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汪世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97號 原 告 易宗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世凱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54,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00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