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林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中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海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基明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5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7,0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54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