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艾亞斯機械有限公司、阮嬌艷、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黃志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艾亞斯機械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市○○○路○段000巷00 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阮嬌艷 訴訟代理人 邱竑錡律師 被 告 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0樓 A0 法定代理人 黃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19,279,785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將附 件1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正本返還原告。核原告上開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279,785元,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8,665,000元,又上開第1項及第2項聲明,彼此間無相互競合或選擇之關係存在,故上開兩項聲明之價額應併算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7,944,785元(計算式:19,279,785元+18,665,000元=37,944,7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