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罰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林伯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罰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38,0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57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