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廖孟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72號 原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王建鈞 被 告 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孟軒 人 被 告 謝勝騏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廖孟軒、謝勝騏間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 張其為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971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 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前經系爭執行事件扣押債務人即被告廖孟軒對被告水蛙田公司之參加股權4,000,000股,經被告水蛙 田公司以被告廖孟軒僅為上開股份之信託登記人,信託權利人為被告謝勝騏,且水蛙田公司已經歇業並無薪資可領取為由聲明異議,原告認為被告水蛙田公司異議不實,遂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廖孟軒就被告水蛙田公司持有之參加股份4,000,000股與被告謝勝騏間之信託關係不存在等語。依上開規定,原告 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其獲本件勝訴判決時,就其執行債權所得獲償之金額,又被告持有被告水蛙田公司股份為4,000,000股、每股金額新臺幣(下同)10元,有經濟部工商業登記公 事資料查詢服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廖孟軒所持有上開股份總價為40,000,000元(計算式為:4,000,000股X10元=40,000,00 0元),而原告之執行債權額為14,340,000元,亦有本院111年8 月30日中院平民執冬字第109710號執行命令在卷供參,是倘若原告本件訴訟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即為執行債權14,340,000元全部獲得清償,故原告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應核定為14,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1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