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惠青工程有限公司、陳青澎、黃雪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86號 原 告 惠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青澎 住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0樓 G室 被 告 黃雪惠 楊英 一、上列原告對被告黃雪惠及楊英提起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之金(價)額,就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00,000元、另就訴之聲明第三項核定為5,801,753元,合計13,501,753元(計算式:7,700,000元+5,801,753元=13,501,753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0,8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另陳報聲明第二項返還支票之請求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