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吳芸榛、練韶斌即千億科技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21號 原 告 吳芸榛 被 告 練韶斌即千億科技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自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路○段000號6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出並遷讓返還原告 ;第2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所有權狀正本、系爭房屋所有權狀正本返還原告;第3項請求被告應將千億科技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商業登記地址及營業稅籍登記地址,自系爭房屋辦理遷出登記;第4項請 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第5項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遷讓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萬元。又依依本院職權 查詢內政部實價登錄網頁所得,系爭房地所在之臺中市○○區○○路 ○段000號所在大樓即同棟13樓釻2及4樓之1於111年1月29號、6月 19日之交易資料,查得其平均買賣單價為每坪25.4萬元【計算式:(1480萬元÷57.28坪+1268萬元÷50.6坪)÷2=25.4萬元】,應可 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經核原告聲明請求第1項遷讓系爭 房屋、第2項返還系爭建物所有權狀正本、第3項遷離商業登記及營業稅籍登記,係為完成遷讓房屋之目的,其經濟上利益相同,訴訟標的價額以系爭房房地價值核定,然依上述查得資料,系爭房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6萬2,736元【計算式:25.4萬×(134.87平方尺×0.3025)坪=1036萬2,736元。至第4、5項附帶請求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6萬2,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格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