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梁麗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07號 原 告 梁麗玲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張焜傑律師 被 告 謙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峻誠 被 告 陳劉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第1至3項、第77條之2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原告坐落臺中市○○區○○段0地號土地、同段597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土地、系爭建 物,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9年8月6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於109年10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 為均無效,並請求被告謙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原告系爭不動產於109年10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 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核其經濟目的同一,不併算價額。而依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間於109年8月6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 定就包含系爭建物在內以新臺幣(下同)29,058,053元、系爭土地以419,972,947元之交易價額為買賣,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不 動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附卷可稽,又系爭建物買賣單價為每坪8,000元(計算式:包含系爭建物在內之建物價款29,058,053元÷總面積3632.26坪=8,000元/坪,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48,75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買賣價款419,972,947元×原告權利範圍24/10000+系 爭建物面積708.6426坪(即2342.62平方公尺)×系爭建物買賣單價8,000元/坪×原告權利範圍72/10000=1,048,7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以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