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文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38號 原 告 陳文治 訴訟代理人 鄧啟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之訴主張解除兩造間新車訂購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新臺幣(下 同)237萬元;備位之訴主張依民法第359條規定減少買賣價金100萬元,並請求被告返還該減少之價金,揆之前揭規定,本件應 就原告先備位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參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