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買賣契約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駱禹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78號 原 告 駱禹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買賣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第9項陳報,應為新臺幣(下同)1,534,880元(已繳頭期款8萬 元+月繳車貸30,310元x48期為1,454,880元,共計1,534,880元,原告總計錯誤部分本院逕為更正),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6,24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