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李芮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18號 原 告 李芮齡 林奕妘 被 告 李織妹 被 告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等項,係 指以一訴主張一項或數項標的,並附帶請求孳息等而言,必須原告主張主請求,而後附帶為從請求,始有本條項規定之適用。經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李織妹、合泰建築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二人新臺幣(下同)1190萬1598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買賣總價款1320萬元每日千分之0.5計算之違約金及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合於首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90萬1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