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吳炉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42號 原 告 吳炉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師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