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陳宏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48號 原 告 陳宏鈞 上原告與被告廖朝富、富鈺工程行即劉思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49,337元;備位聲明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349,337元。經核原告所為先、備位聲明之 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49,33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