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電磁紀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劉邦安、芬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郭錦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49號 原 告 劉邦安 被 告 芬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電磁紀錄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星期二前(含當日)補正下列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調整豪神娛樂城之電磁紀錄,增加如附表所示之豪神幣,並不得增加使用上之限制。經核其訴訟標的非為親屬身分權或人格權,屬財產權而涉訟,惟原告未於起訴狀中載明上開聲明之交易價格或利益價值為若干,致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應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自行核算後依法繳納本件裁判費;倘原告不能陳報標的價額者,則屬客觀上無法確定,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待日後可得確認並核定價額後,若有增減,將另行裁定增減之,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先行繳納1萬733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提出本件消費關係發生地在本院轄區之相關證明文件: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消費關係」,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而言。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本院 卷第11頁),非本院轄區,原告雖主張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7 條規定,臺中市為消費關係發生地,故本院有管轄權,然未提出相關事證供本院審酌,是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另具狀陳報相關證明文件,以資判斷本院就本件訴訟是否有管轄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黃馨萱 附表: 編號 遊戲帳號 遊戲暱稱 豪神幣 1 andy3m123 金字塔 562,975,425 2 andy3m1234 轉吧七彩霓虹燈 298,900,000 3 gleam23 好神2567 793,658,060 4 andy3m123456 好孕到 572,28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