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國立中興大學、薛富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75號 原 告 國立中興大學 法定代理人 薛富盛 訴訟代理人 陳韻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旺寵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萬6,8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