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海鯨造船有限公司、許銘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海鯨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港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1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270元(計算式:600,000+215,270=815,27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920元 ,經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