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賴淑惠、郭志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3號 原 告 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惠 被 告 郭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萬2,281元。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51 平方公尺,所有權全部,交付土地暨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8萬8,4809元(計算式 :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0,959×151平方公尺=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