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力豐企業有限公司、黃玉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力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8,082.5元,美金外幣部分依聲請視為起訴日即民國(下同)111年1月24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7.96元,經換算後為新臺幣(下同)1,064,787(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應補繳1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