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呂正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正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泰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萬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