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鑫通租賃有限公司、林松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鑫通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志 上原告與被告李柏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