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股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張錦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 告 張錦桐 謝玉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被 告 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岳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萬元【計算式:100萬股 10元₌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