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邱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邱灘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永堂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貳拾壹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