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楊吳奈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8號 原 告 楊吳奈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連發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各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撤銷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就如附表所示訴外人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南公司)股票(下稱系爭股票)所為110年度除字第408號除權判決,核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次依原告所陳:被告前就系爭股票聲請公示催告,伊已依法申報權利,惟本院仍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可見原告係主張自己始為系爭股票之權利人,則原告因起訴可能獲得之利益,應為系爭股票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又日南公司為未上市上櫃公司,並無公開交易價格可資參考。審酌依日南公司最近1年向財政部 臺中國稅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檢附之資產負債表所示,該公司之淨值(即資產扣除負債後之權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6億2,111萬7,986元,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11年4月22日中區國稅沙鹿營所字第1112454391號函所附日南公司資產負債表附卷可稽。而日南公司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61,186,000股, 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結果存卷可參。依此計算系爭股票之交易價值應為294萬9,980元【計算式(小數點下四捨五入):1,621,117,986元÷161,186,000股=10元/股(每股淨值)。10元×294,998股(系爭股票股數)=2,949,98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玖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貳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附表: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0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 18 180000 0002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 2 20000 0003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 2 20000 0004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 3 30000 0005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 1 10000 0006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至92-ND-0000000 20 20000 0007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至92-ND-0000000 2 2000 0008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至92-ND-0000000 6 6000 0009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至92-ND-0000000 6 6000 0010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1 300 0011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1 698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