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楊浲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 告 楊浲權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台灣安衛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592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應補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