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20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潘麗雪 被 告 創意數位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建緯 被 告 陳佩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2萬4,838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4月13日起至同年10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58計 算、自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916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創意數位有限公司(下稱創意公司)於民國109年3月4日邀同被告周建緯、陳佩琪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3月12日起至112年3月12日止,借款利息按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 (現為週年利率百分之0.79)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3.79機動計息,並以1個月為1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創意公司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應自逾期之日起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另應收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惟創意公司於111年3月12日起即未付本息,依兩造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創意公司尚積欠本金92萬4,83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周建緯、陳佩琪 應與創意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二、被告則以: ㈠創意公司、周建緯:因為創意公司倒閉,暫時無法還款。被告名下財產均已全部拍賣清償,現在還在找工作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陳佩琪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簡易資料查詢單、交易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9頁),互核相符,且為創意公司、周建緯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59頁)。從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