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林嘉誼即林穎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27號 上 訴 人 林嘉誼即林穎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聚譜光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132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