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易宗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汪世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47號 上 訴 人 易宗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世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