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傅張順、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施俊吉、王雅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73號 原 告 傅張順 訴訟代理人 張景豐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告 王雅婷 邱俊碩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 告 林峻立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 複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請兩造陳報原中興銀行經辦人員施文雄之住居所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