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聚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明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92號 上 訴 人 聚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