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台灣灰狼餐飲有限公司、李志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灰狼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46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