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陳淑惠、張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82號 原 告 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訴訟代理人 劉宇祥 被 告 張 陽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竊盜案件(110年度易字第2070號),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10年度附民字第1223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壹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為原告之送貨員,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利用其至原告倉庫撿貨運送之時機,自民國109年10月間起至110年2月20日止,多 次徒手竊取置於該倉庫內之洋酒,再變賣予不知情之老酒業者得款花用。扣除經警扣押並歸還原告之洋酒外,原告尚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洋酒共計新臺幣(下同)914,675元之損失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受有如附表所示洋酒品名、數量、金額之損失等不爭執,被告願意賠償,但目前沒那麼多錢等語。並聲明:認諾原告之請求。 三、得心證之理由: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被告同意原告之請求而為認諾,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914,675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 年11 月30 日起(見附民卷第23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諭知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已為認諾,業如前述,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第392 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玉門 附表 品名規格 數量單位 金額(新臺幣) 軒尼詩XO(2012新包裝)0.7L/12(1) 21瓶 92,875元 蘇格登41年原酒單一麥芽威士忌0.7L/4 1盒 106,900元 大摩大師典藏珍稀年份(VINTAGE1996)波特桶限量系列0.7L 1瓶 12,900元 大摩18年單一純麥蘇格蘭威士忌0.7L/6 12瓶 38,500元 高原騎士40年單一麥芽蘇格蘭威士忌0.7L/3 6盒 514,800元 蘇格登38年單一麥威士忌原酒(59.8%)NO.1834GLENDULLAN0.7L/4 1瓶 37,000元 蘇格登42年原酒單一麥芽威士忌0.7L/4 1瓶 111,700元 總計 914,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