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黃姵誼、林禹新即新竣文具實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14號 原 告 黃姵誼 被 告 林禹新即新竣文具實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5日以111年度補字第96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11年5月11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