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葉柏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柏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彰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