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完工驗收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可翔科技有限公司、葉樹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36號 上 訴 人 可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樹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完工驗收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0,000元(計算式:1,840,000元+460,000元×1 0期=6,4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