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麥稷實業有限公司、黃一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47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陳怡卉 被 告 麥稷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一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59,998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3日 起至111年8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2.465%計算之利息;自111年8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46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麥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麥稷公司)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邀同被告黃一中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訂借經濟部紓困振興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分為㈠640,000元㈡160,000元兩筆金額撥貸),約定借款期 限5年,自110年12月13日起至115年12月13日止,自撥款後 本金分60期,111年1月13日為第1期,嗣後每滿1個月為1期 ,按期平均攤還,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37%訂定。另依放款借據第5條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 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 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日起,本金遲延利息利率改按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改按前開利率10%或2 0%計算。詎被告麥稷公司自111年4月13日起未再依約履償, 屢經催討尚無效果,依放款借據第11條第1項第1款約定,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於111年8月25日轉列催收款項,迄今仍積欠本金㈠607,999元㈡151,999元 ,共759,998元,及依約應給付之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黃 一中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就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亦為同法第739條所明定;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 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放款全部查詢單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23頁),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 定,對於上開事實視同自認,故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被告麥稷公司對原告尚有本金①607,999元②151,999元,共759, 998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黃一中則擔任被告麥稷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是渠等應就上開債務共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