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廖士有、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廖孟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95號 原 告 廖士有 訴訟代理人 沈麗玲 被 告 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孟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25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