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廖竣霆、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陳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1號 原 告 廖竣霆 被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165萬元之損害賠償,嗣於111年2月22日追加被告應給付60 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再於111年7月18日當庭追加請求被告應返還其所繳納如附表所示之電信費7,773元,及因受被告詐欺所致而 生之709元損失,合計共請求被告給付225萬8,482元(計算式:1,650,000+600,000+7,773+709=2,258,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374元,復經扣除先前繳納之2萬3,275元(即110年12月15日繳納之17,335元加計111年2月24日所繳納之5,940元),尚應補繳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林舒涵 附表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實際銷帳日(民國) 原告之繳款金額(新臺幣) 110年8月20日 583元 110年9月25日 490元 110年10月26日 927元 110年11月23日 927元 110年12月23日 652元 111年1月25日 599元 111年2月22日 599元 111年3月25日 599元 111年4月22日 599元 111年5月26日 600元 111年7月30日 1198元 合計 7773元